目前分類:政策性辯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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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成立的目的即為提升人民福祉。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需要有一個有效率的政府。
  監獄主要目的和今天辯題相關的是"監禁和感化",我方認為,此兩者皆交由民間管理執行,即可稱為監獄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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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方今天想討論兩個概念。首先是經濟發展。經濟發展不可否認是政府成立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一個國家建國的基礎在於經濟、以及由其衍生的稅收;經濟發展更是人民生存的依歸,越好的經濟發展,幾乎意味著越強盛的國家。而當前台灣經濟卻處於將被韓國甚至部份東南亞國家超越的尷尬局面,經濟發展不可謂不重要。再來我們來談談環保。從工業革命以來,人類不斷地排放二氧化碳,致使溫室效應不斷增強,近來甚至達到一個高峰,全球異常氣候不斷發生、地球溫度越來越高,節能減碳救地球的口號不斷出現。因為大家認知到,再不努力減碳,地球將可能毀於我們手中。故環保是重要的,在這裡的環保,而此處所謂環保,依最近的思潮,指的基本上便是節能減碳。

  當初設立核能發電廠的原因是因為其發電成本較低,故原先之計畫就是要設立這些發電廠。而且,假若沒有設立這些發電效率高的發電廠,就無法提供工業發展與國家建設上,如此龐大的動力。在建設第四核能發電廠時,許多人擔心輻射污染,以致於將近完工的電場無發運作,浪費許多的經費。將已接近完成的電廠不營運,無疑是對經費的浪費,更會將這些成本轉嫁到其他的發電方式上,十足的浪費經費。而根據這份資料,核電的每度平均成本更是遠低於其他的方式。基於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發現核電廠是可以節省經費,使電費維持一定水準,進而促進經濟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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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人民謀利乃政府之天職,而人民的利益、人民的需求主要在於經濟發展。要達成經濟發展,大量電力是不可或缺的。竹科造就的台灣奇蹟、代工做成的世界第一,成就了台灣今日的蓬勃,創造了多少家庭的溫暖。這些奇蹟和第一的背後,仰賴的是台灣目前為止仍算穩定和充足的電力供應。電力對一般家庭而言更是不可或缺,就早上開始細心留意一次吧,起床開燈、刷牙可能用個電動牙刷、早餐可能放在冰箱、邊吃早餐可能要配個電視...哪一項不用用到電?故我們發現電力是重要的,而缺電這種情況,是我們追求幸福未來中所必須避免的。

  我方認為應啟用龍門核能發電廠,也就是核四,的原因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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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需要一個具有社會秩序的社會。一個沒有社會秩序或是社會秩序沒有被充分維護的社會,走在路上,可能被搶劫;一不小心進到了陰暗的小巷,可能被強姦。對內,人民充滿恐懼,能走的就走了,不能走的也是恐懼不堪;對外,沒有外國人趕進入,沒有外國資金敢投入。人民是恐懼的,國家是沒有競爭力而搖搖欲墜的。這樣的社會,這樣的國家,豈是我們應維護的?反觀社會秩序被充分捍衛的社會,我可以安心的走在街上,因為我知道,我是安全的;外國人敢前來,外資敢投入,經濟可以發展,人民可以安居樂業。恐懼、無競爭力,對上安心和安居,哪個是我們想要的?答案不證自明。這個答案,便是國家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廢除死刑的理由。

  我方將以兩部分論證廢除死刑後的社會如何漠視了社會秩序。分別是嚇阻和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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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前法務部長因死刑問題下台的狼狽,到廢死聯盟無止境的抗爭,以可見死刑此一問題被討論的需要及急迫性。

  世界人權宣言這樣告訴我們:人人享有生命權,這更是我國憲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之一。故我們可以發現,生命權,也就是生命價值,是需要被充分捍衛的。這裡我們可以做個比較:一個不重視生命價值的社會,人人活在恐懼當中,害怕自己的生命被剝奪。馬斯洛的需求金字塔更告訴我們,在這種社會中,往更高層次探求的過程,在安全層次便停住了,何來金字塔中更高層的愛與歸屬自我實現之有?試想今天走在路上可能被抓去槍斃,無緣無故可能被吊死,人們恐懼都來不及了,停滯的社會。不重視生命價值的社會是恐懼的,是停滯無法進步的。反觀生命價值被重視的社會,上述問題不會發生,安全有了,朝自我實現邁進,人們積極快樂、社會動態進步,恐懼停滯對上快樂進步,哪個社會值得我們捍衛呢?答案不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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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了使資源做到最大的利用,因此要做最有效益的分配。例如,在八八風災時,人們所送來的物資應該是要送給最迫切需要的難民手中,而不是落入有錢人的口袋。同時依據吳弘達教授所著的器官移植適法要件之研究中,指出在現況下的器官捐贈方式,正是遵守著公平分配的原則,透過病人本身的嚴重程度與移植急迫性進行分配,相對的照顧到了多數國民的健康。由此可見公平分配的重要性

  然而今天開放器官販賣合法化,使有錢有勢的人甚至是不法牟利者,利用自己本身的財富與權力,去高價收購自己需要的器官,而一些相對較為急迫的病人,卻因為沒錢沒勢,無法負擔器官的開銷,喪失了唯一能夠存活的機會,這使得器官沒有用在迫切的病患身上而造成的社會資源的浪費,更造成了一條人命的損失。綜上所述,開放合法化後,器官將會是有錢有勢者才能夠享用的資源,因此無法達到器官公平公正的分配,所帶來的結果是政府不能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更無法彌補器官沒有有效利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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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與人民安身立命的基礎,沒有了國家安全,代表的是整體的崩壞。包含中共對台的六百枚飛彈,到越來越多的恐怖攻擊,甚至是每個陷人民水深火熱的天災,(再加些例子或詳細敘述以上)這些的防備,都是國家安全的一環,也是人民安身的基礎。沒有了這些,我方趕大膽聲稱,一切都不再有意義,一切的文明,和對方辯友口口聲聲的語彙都將化為烏有。而教官,可以說是在校園中,這些問題的最後一道防線。以下我方分兩部份討論。

  首先是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根據(),為達成()我國高中職學生應施予國防教育。簡而言之,國防教育培養學生在平時準備,戰時動員的能力,在(強調各種武力威脅)的情勢下,如果不做,等到打來那一天,一定會後悔。教官作為軍事訓練出生、在軍隊中受過各式各樣實際、理論訓練之人員,嚴格遵守各項規範,身教言教,均較一般教師具有資格擔任國防課程教學的工作(查資料:教官教的好/教官受什麼樣的訓練)。試想對方世界中的()如何能與受軍事訓練的教官相比?從以上我們可以發現,教官在關係國家安全的國防教育中,是專業而不可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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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人權宣言這樣告訴我們:人人應受平等之對待。我國憲法第七條亦提到: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權的重要性由二戰期間猶太人受到的對待即可得知,猶太人備受歧視,導致族群間的衝突,甚至是社會的退步。我們可以發現,平等權的存在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亦是安定社會的必要條件。

  而我方將以兩部分論述原住民升學優惠條款如何"以真平等之名,行假平等之實"。分別是"逆向歧視"和原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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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應成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正一稿

  首先為各位解釋一下辯題。根據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刑法上公務員賄賂之研究”指出,所謂的違背職務賄賂罪中的職務,分為限定行為以及裁量行為。所謂的限定行為,即為法令中明確訂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公務員需照其法律而行,否則便是違背職務;而裁量行為,則專指公務員對於法律中授權公務員判斷的法律效果的選擇,例如裁定證照通過與否或是罰鍰多寡等事項,但並非所有行政行為都是法律效果的選擇,例如公文處理順序等即不為法律效果,也就不是裁量行為。而這種裁量行為則只要在作考慮的過程中,摻雜不應考慮的案外因素,在賄賂罪中即為行賄者的紅包,便屬於違背職務。反之,未違反限定或裁量行為者,為不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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