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需要一個具有社會秩序的社會。一個沒有社會秩序或是社會秩序沒有被充分維護的社會,走在路上,可能被搶劫;一不小心進到了陰暗的小巷,可能被強姦。對內,人民充滿恐懼,能走的就走了,不能走的也是恐懼不堪;對外,沒有外國人趕進入,沒有外國資金敢投入。人民是恐懼的,國家是沒有競爭力而搖搖欲墜的。這樣的社會,這樣的國家,豈是我們應維護的?反觀社會秩序被充分捍衛的社會,我可以安心的走在街上,因為我知道,我是安全的;外國人敢前來,外資敢投入,經濟可以發展,人民可以安居樂業。恐懼、無競爭力,對上安心和安居,哪個是我們想要的?答案不證自明。這個答案,便是國家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廢除死刑的理由。

  我方將以兩部分論證廢除死刑後的社會如何漠視了社會秩序。分別是嚇阻和應報。

  首先嚇阻部份。嚇阻能讓犯罪者因為考慮到嚇阻的可怕,而在犯罪前三思,進而不去犯罪或是降低犯罪的規模,使其不被判刑或判較低的刑罰。擁有越多權利,退則可讓人不受侵害;進則可讓人擁有作更多事的自由,舉二戰期間的猶太人為例,他們的權力被剝奪了,所以他們被任意侵害,苦不堪言。故剝奪越多權利是人民所害怕,所不欲的。我們可以發現,死刑剝奪的生命,代表的意義是生命、自由等等皆被剝奪,而反觀對方制度下所謂的無期徒刑,不過剝奪了自由,嚇阻大小立見。在對方制度下,一個人犯了罪大惡極的重罪時,不過被關進監獄,他還可以自由思考,享有部分的行動自由,根據這份新聞,他甚至還可以利用工具作成武器來攻擊其他受刑人呢!此外,根據我方手上這份資料,我國在"擄人勒贖"罪上,廢除了唯一死刑後,犯罪率增加了九倍之多!試想如果廢除了死刑那將會暴增到什麼景況!故我們可以發現,剝奪越多權利為人們所不欲的,而死刑剝奪的又遠較無期徒刑多,所以死刑擁有比較大的嚇阻,也就能維持社會秩序。

  再來應報部分。應報,即所謂"罪則相當",是林三田教授所著的刑罰學一書中,刑罰所要維護的重要價值之一。沒有了應報,罰的太輕,可能殺人只被判了罰金,這樣假如我看你不爽,我就殺了你,這樣何來的社會秩序?若罰的太重,不過闖個紅燈便被處死,則社會陷入恐懼當中。而為何死刑符合罪責相當,也就是應報原則呢?法律中明文規定,"有併科主刑者,較無併科主刑者為重",有就是說,今天判自由刑,和自由刑加上金錢刑,自然後者為重。而死刑作為一種剝奪最多權利,也可以說是併科生命刑加上自由刑等等的一種刑罰,自然是較自由刑的程度高上許多。作為國家的最高刑罰,較重的死刑便具有"罪責相當"的特性。故我們發現,因為死刑剝奪較多權利,故死刑是較符合應報原則的,自然符合社會秩序。

  綜上所述,死刑因為剝奪較多,所以具有較大的嚇阻力並符合應報原則,對實現社會秩序是不可或缺的。故我方主張,我國普通刑法不應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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