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為了使資源做到最大的利用,因此要做最有效益的分配。例如,在八八風災時,人們所送來的物資應該是要送給最迫切需要的難民手中,而不是落入有錢人的口袋。同時依據吳弘達教授所著的器官移植適法要件之研究中,指出在現況下的器官捐贈方式,正是遵守著公平分配的原則,透過病人本身的嚴重程度與移植急迫性進行分配,相對的照顧到了多數國民的健康。由此可見公平分配的重要性

  然而今天開放器官販賣合法化,使有錢有勢的人甚至是不法牟利者,利用自己本身的財富與權力,去高價收購自己需要的器官,而一些相對較為急迫的病人,卻因為沒錢沒勢,無法負擔器官的開銷,喪失了唯一能夠存活的機會,這使得器官沒有用在迫切的病患身上而造成的社會資源的浪費,更造成了一條人命的損失。綜上所述,開放合法化後,器官將會是有錢有勢者才能夠享用的資源,因此無法達到器官公平公正的分配,所帶來的結果是政府不能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更無法彌補器官沒有有效利用的損失。

  同時,現況下政府為了希望死亡後的屍體其器官能再次運用,來解決目前器官短缺的問題,因此也在器官移植條例中設立了喪葬補助費,一方面可以多方鼓勵民眾捐贈遺體的器官,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到一些清寒家庭。除了那些迫切需要器官捐贈的病患有更多的機會能夠得到他人捐贈的器官,清寒的家庭更多了一部份的金錢來舒緩她們的困境。由此可見,政府也正積極的擴大器官來源

  再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中也有規定,摘取其器官需不危害生命安全,而根據陳孝平博士所寫的腎臟移植者生活之詮釋中指出,捐贈者仍可能會面臨到手術前及手術後的風險,而受到極大的傷害。故除了屍體器官的捐贈之外,活人的器官捐贈是與現況下的法律相牴觸的。另一方面,受贈者會有因體質不同而需要吃抗排斥藥物的必要性,吃抗排斥藥物時所造成免疫力下降時的空窗期。嚴重者甚至要長期的去醫院接受後續治療。剝奪自己健康,來成就對方不穩定的健康,這種挖肉補瘡的行為並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綜上所述,由於開放合法販賣,器官無法依照公平公正原則,送到急迫者的手中,加上屍體器官現況下政府已在積極吸收,而活體移植器官會影響捐贈者本身的健康問題,是違背法令原先公開訂定,而接受移植後的病人也無法達到百分之百的健康,因此我方認為不應該開放器官販賣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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